为适应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以商招商、市场化招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引进州(境)外企业投资西双版纳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是指提供项目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并在项目签约前进行备案,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除外,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奖励标准
对引进州(境)外首次来州投资的企业,单个项目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连续2年累计计算,单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三、奖励条件
州(境)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西双版纳辖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且项目业主已在项目所在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有关变更手续。产业项目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4754-2017) 目录中属于行业大类01-05农林牧渔业、06-12采掘业、13-43制造业、44-4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建筑业、51-52批发和零售业、61-62住宿和餐饮业、63-6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6-69金融业、71-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7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0-8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产业项目,以及58-59中的仓储物流类、83-84教育卫生类中的非政府投资类、86-9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项目;不包括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交通运输、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资金认定
内资到位资金认定,省外到位资金按照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审核认定的资金;省内州外到位资金以州财政局、州投资促进局审核通过的引荐人提供的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为准。
外资到位资金认定,属于非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到位资金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审核认定的资金,且企业有经营行为;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到位资金按照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审核认定的资金。
五、申报程序
(一)事前报备。项目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客商考察、项目洽谈阶段(项目签约前)将项目引荐人信息及客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附件6),项目签约后登记备案的不予认定。
(二)申报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上年度辖区内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进行梳理,并及时告知企业、引荐人做好相关申报资料准备工作。
(三)引资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荐人登录西双版纳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下载、填写《西双版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附件1)、《西双版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附件2)、《西双版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收款信息表》(附件3)、《西双版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附件4),书面材料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四)县级初审。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关于核准XXXX年度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身份的报告》(附件5),并对申报材料(附件1至附件4)进行初审,核实后提交州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核。
(五)州级审核。州投资促进局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后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网上公示。审核结束后,由州投资促进局在“西双版纳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州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七)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州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州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查及公示结果,将上年度奖励金拨付至受奖人。
六、奖励资金来源及构成
西双版纳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每年预算总规模为350万元,奖励资金从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统筹安排。
七、其他规定
(一)对引进投资项目但未达到奖励标准及引进投资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项目引荐人,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颁发“西双版纳招商引资伯乐同行奖”荣誉牌匾;对引进单个项目资金或者二年内累计引进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引荐人,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颁发“西双版纳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荣誉牌匾。
(二)各有关单位及项目引荐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奖励实施年限为2024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
(四)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资金。
(五)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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