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强化大数据赋能,提升监督质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5批7件“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覆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行政检察各项职能。其中,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纠正涉企“小过重罚”,尤为引人关注。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问题,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这批典型案例,不仅集中呈现了“检察护企”的阶段性成效,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积极作为。
如针对某商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在售前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种类、参与条件等相关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0万元一事,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最终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了小微企业权益,化解了其现实困境,也为经济复苏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法治元素。
再如,为了提升监督质效,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数字赋能,构建了“小过重罚”数字监督模型,并运用该模型检索发现相关线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3件。此举不仅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不仅检验着相关部门对“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解和执行,而且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关键在于“过罚相当”——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行政处罚案件之所以屡屡引发争议,就在于这种“过罚不当”之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而这并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理应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最高检此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不仅亮明了“检察护企”的决心,也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可以集思广益,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可以通过大数据赋能,做到有的放矢,提升监督质效。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确保“过罚相当”原则落到实处。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增进民生福祉的“助推器”。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就要了解他们的诉求、解决他们的困难、提振他们的信心,进而以更加有温度的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更加坚实的发展后盾。(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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