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11月1日电 西峡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因为冲动,原告受了伤,被告破了财,原被告均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2023年11月,小张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途至一处转弯路,正好碰到包某驾驶半挂车辆转弯,俩人差一点发生交通事故。小张认为包某差一点撞到他,便上前质问并出言辱骂,包某一听小张骂自己,气愤之下抓住小张衣领,将其摔倒在地,造成小张受伤,随后围观群众报警,并将双方拉开。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小张为此住院治疗并支付2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小张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包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包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本案起因是原告小张认为被告车辆差一点碰到他,没有保持冷静的态度处理问题而是对被告进行辱骂,而被告因无法忍受原告咒骂,一时冲动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原告对自身受伤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庭核算,原告小张的各项合理损失为2820.08元。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本次损失的60%即1692.05元,小张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表示,面对生活中矛盾摩擦,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保持理智,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做出触犯法律的事,不仅使他人遭受伤害,还让自己遭受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能够培养应有的法律观念,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珍惜生命,友爱团结,才能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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