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予以一定的赔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农用车辆、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车主,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人身受到伤害,而且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日前,正阳县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8时42分许,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正阳县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尼罗河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向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潘某受伤住院,后潘某请求17万余元的赔偿。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为机动车辆,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但被告未对其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被告作为其摩托车投保义务人,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害人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原告、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向被告李某作法律释明工作,李某也意识到机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错误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后果。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摩托车为机动车辆,依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认定被告李某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某作为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因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安全出行。(记者 翁韬 通讯员 王树恒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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