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解释》细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对社会关注的“知假买假”索赔问题也作出明确规范。
客观而言,“知假买假”能够对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有一些人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作牟利手段甚至以此为业,这就让打假逐渐走了形、变了样:恶意高额索赔者有之,大量连续购买索赔者有之,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者亦有之。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导致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不同。
此次《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均明确在“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对于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支持。这就在保护普通消费者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发挥“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也有效抑制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此外,对于那些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等非法方式要挟商家的行为,《解释》也亮明了依法惩治的态度。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绳,不是被用来牟取私利的工具。我们相信《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而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马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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