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方城县一房地产商向记者反映,该公司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中,被一本村组外男子,隐瞒已获得的拆迁补偿,并提供虚假土地资料,骗取旧城改造拆迁补偿。
公司将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房产及补偿款,未获支持。11月30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已收集了新证据,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地产商起诉:男子购买被征收过的房屋骗取拆迁补偿
2008年11月,南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接手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顺城小区“碧水鑫苑”项目,负责开发建设。该小区项目是顺城街三期工程旧城改造项目的一部分。
章某胜的房子位于拆迁范围,系从城关镇顺城关九组所购买。2009年7月8日,章某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德源公司总经理艾俊卿告诉记者,2015年以后,公司得知该房屋已被政府部门拆迁补偿过,但向多部门反映无果。
2021年,德源公司将章某胜起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章某胜在案涉房屋已经获得县政府有关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已获得补偿安置费的事实,又提供虚假土地材料获得拆迁补偿(碧水鑫苑负一层商业房2大间,面积153平方米及补偿费4万元)。该项目竣工后,章某胜于2015年8月将该房屋强行占有至今。
根据2023年二审阶段南阳市中院判决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应否认定章某胜骗取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南阳中院认为,顺城关九组卖给章某胜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在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此,艾俊卿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德源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能够印证,章某胜所购九组房屋,已在多年前被政府部门征收并补偿。
艾俊卿提供的方城县释之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释之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均显示,“2001年城关镇政府受县上地局委托,需征用顺城关村八组、九组土地用于建设文化广场公益事业。经调查有关当时村委参与征地人员,一致认为:该区域范围东至潘河西岸滨河路东边界,西至碧水鑫苑楼东边界,南至文化广场释之路北边界,北至文化路北边界,属于顺城关村八组、九组集体所有的士地,房屋及一切附属物补偿款都己到位,无任何遗留。”
另据在案材料显示,2021年11月5日,方城县法院原一审审判长王桂新对顺城关九组组长李文奇进行询问。李文奇称,章某胜、案外人马某宝购买九组的房屋,在交易前多年已被政府征收,但一直未拆除,组里就有人介绍人来买。
李文奇告诉方城县法院,章某胜两人购买房屋的钱已分给群众,且两人购买房子时,村里已告知他们房产已被征收。“他们说以后有事他们自己管”。
11月29日,章某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购买的房屋“算是商业房”,当时还在正常营业,其不知道此前是否已被政府征收并补偿。关于九组组长李文奇的说法,“只是他的一面之词”。
吊诡的宅基地证:是否涉嫌造假?
章某胜购买案涉房屋后取得的宅基地证,也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证件。
判决书记载,2006年11月份,章某胜、案外人马某宝与方城县城关镇顺城关九组签订房地产契约,以7万元的价格购得涉案房产。随后补办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证号为:土管宅宇(1994)第47号;批准用地时间:1994年4月17日;宅基地户主:马某宝、章某胜。该土管宅字(1994)第47号证一共有三处宅基地。
艾俊卿认为,章某胜、马某宝于2006年12月28日购买顺城关九组的土地房屋,然而办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日期却是1994年,且该《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在土地管理部门也没有任何办证的资料存档,明显属于伪造。“如此明显的错误,即便是普通的老百姓都能一眼看出来是假的。”
11月30日,章某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认为是造假,我是托朋友找政府部门办的。我不知道哪是假哪是真,办过来时就是一张纸。”
方城县县城规划控制区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区中心所2021年6月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前述土管宅字(1994)第47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且无办理档案,应属无效证件。
南阳中院2023年6月在二审判决中称,“登记在章某胜名下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土管宅字(1994)第47号)’,是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应当由政府审查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并非是否定章某胜购买涉案房屋的证据。”
“我始终没有否认过章某胜购买顺城关九组房屋的事实。正是由于章某胜并非顺城关九组的集体组织成员,且购买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为了能获得村民小组成员的补偿安置条件,所以伪造了一个假的《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为此骗取开发企业的补偿安置。”艾俊卿认为,南阳中院二审却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章某胜骗取了安置房屋及补偿款”,明显错误。
男子不是拆迁村组村民,是否有资格获拆迁补偿?
艾俊卿告诉记者,章某胜并非城关镇顺城关九组村民。“我们的新证据证明,章某胜、马某宝购买顺城关九组的集体房屋时至今,并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又是顺城关九组的集体房产。章某胜、马某宝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其购买该集体组织房产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有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
记者注意到,多家法院引用最高法公开的经典案例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该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艾俊卿认为,章某胜、马某宝不具备顺城关九组村民的补偿安置资格,不能获得德源公司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房及补偿款。原一审、二审判决显然忽视了章某胜、马某宝不是顺城关九组村民资格的问题,忽视了两人与顺城关九组之间的购房关系无效的问题。
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顺城关社区居民委员会2023年8月开具的一份《证明》显示,章某胜“一直不是我社区九组居民”。
记者11月29日致电方城县顺城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赵国强,其以“不想牵扯进去”为由未接受采访。
另外,前述方城县县城规划控制区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区中心所出具的关于案涉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情况说明》中也提到,释之街道办事处顺城关社区九组没有马某宝和章某胜居民。
11月30日,记者联系到章某胜,其称自己不是顺城关九组成员,“和我共同买房的马某宝在九组住,他是不是九组的人不知道,他爱人应该是。”
记者11月30日联系到南阳中院负责此案二审的法官沈飞,询问本案相关疑点。其称,具体以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南阳中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艾俊卿告诉记者,11月30日,德源公司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新证据。(记者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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