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在自家网站介绍产品时上用了“最佳”二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0万元。这样的处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前,似乎并不稀奇。但该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作为濒临倒闭的小微企业,能否适用该条规定?这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多番对峙。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践行能动司法,有效推进该起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现场
【起因】
公司网站使用“最佳”二字
被行政处罚20万元
2021年4月,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委托一策划公司建立网站,在介绍产品时上传了“C系列,红外热成像专业检测的最佳选择”的文案内容。令该公司经理彭先生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最佳”二字带来了20万元的罚款。
一年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违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整改等情形,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最低限额20万元处罚。
对此,彭先生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对于已经入不敷出的公司来说负担不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15日,该案经二审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现场】
多方联动化解行政争议
当事人当面锣对面鼓
案件一波三折,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有据,该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肖海生受理该案后,认为此类案件多发,且具有典型性,若能通过释法化解,将有助于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厘清自由裁量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5月3日,肖海生率领审判团队协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金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金水区人民政府以及该案当事人等来到金水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进行协调。
调解现场,彭先生认为,“最佳”二字是由委托的网站策划公司从产品厂商提供的画册中摘录,其在收到处罚通知后才注意到,并立即进行了删除。网站创办以来浏览量极低,只是为了宣传公司,并没有通过营销获取经济利益。而且,宣传产品为测温热像仪,主要为抗洪救灾或应急管理时救援所用,大众消费群体对此类产品的认知程度及购买概率较低,相关产品也在网站广告内容发布仅两个月后下架,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范围小。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能否免于行政处罚?”彭先生对于回答非常期待。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同,“对方违法行为属实,我局适用法律准确,根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处罚已经按照最低标准。此外,考虑到公司受郑州特大洪涝灾害及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又准允延期6个月缴款,便于资金周转。”
该负责人进一步提出疑问,若对该企业免于处罚,以后碰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执法?
【能动】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厘清行政执法裁量权
一边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一边是经营困难企业认为“首违不罚”。肖海生说,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考虑处罚的合法性,还要充分考虑处罚的合理性。本案的争议焦点,该公司在网站中发布广告的行为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即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而在此之前,“首违不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作为一种创新性执法举措,广泛存在于税收征管、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而本案发生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尚未正式出台。
肖海生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促进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转变。具体到本案,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慎用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信心不够,总担心法律适用不当,实践中就偏向保守。”肖海生说,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潮中,对行政机关执法及人民法院的司法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本案的裁判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根据具体案情,精准适用法律,更会彰显行政执法的温度。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撤销行政处罚,撤回再审申请。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也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以及二审上诉。
【效果】
“枪口”抬高一厘米
府院联动为企业纾困解难
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法院如何用高质量司法护航?
据公开报道,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法治下基层”活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合理、不枉不纵,对于不是主观故意或者是危害性较小的市场经营行为,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枪口抬高一厘米”。
但在具体执法中,由于标准不一、法律适用等问题,仍然会有差距。而该案的联合化解对于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复苏与繁荣,将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肖海生说,法院主动联合各方就某类案件座谈交流,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联动,既能促进依法行政,又能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从而进一步在诉前化解纠纷,减少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在案件的办理中,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的办案理念,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行政审判工作始终。
郑州市金水区副区长江涛表示,在该案的调解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分析和解读,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也为企业的发展增底气添活力,助力经济发展。
该案的化解,“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无疑是获得了新生。”彭先生说,公司受疫情影响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当初几十人的团队只剩下5人,20万元的罚款将给公司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倾听企业心声,实质性地解决企业困难,我深受感动,今后一定会自觉合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官手记】
坚持能动司法,全过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肖海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长。2010年遴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优秀,获得多次表彰。其中,2020年以来审结案件1347件,办案数量连续三年居省法院第一,获得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合著出版法律书籍3本,调研文章、优秀案例在《人民法院案例选》、《法治日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7篇,省级刊物发表11篇。所承办驻马店市净睿物业公司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城管服务中心行政征收案申请再审案、刘某诉鹤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等案件社会影响广泛,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顺利化解,有助于小微企业在疫情后驶入复苏“快车道”,还将在该领域将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利于行政机关更加精准执法,妥善处理纠纷,减少可能发生的类似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促进和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共同助推河南省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河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对于本案的顺利化解,我有几点体会:一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仅增进了干群关系,还有利于消除隔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二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不断助力行政机关提升执法水平,增加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坚持依法办案与彰显司法温度相结合,通过个案的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在工作中应坚持能动司法,全过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院职责、价值所在,以依法公正高效的司法护航发展,服务群众。(记者 王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宏观经济杂志社 信用中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河南 人民网河南 新华网河南 央广网河南 中国网河南 光明网河南 国际在线河南 凤凰网河南 中工网河南 映象网 中华网河南 大河网 和讯河南 国搜河南 网易河南 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