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营商环境。
清单为两个群体分别设置了正面与负面的清单,两个群体分别是“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该清单共有10个方面,涵盖惠企政策、经贸活动、主动服务、沟通机制、服务能力、监管执法、平等对待、守信践诺、企业权益和企业声誉等。
认真落实惠企政策,坚持“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原则。
全力助推经贸活动,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主动联系服务企业,鼓励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或者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推行“极简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零跑动”。
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清理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坚决做到守信践诺。政府在债务融资、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应带头诚实守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该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做到“五禁止”。
禁止不公平行为。不得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搞选择性执法。不得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禁止不诚信行为。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禁止不依法行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对市场主体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以刑事案件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民事纠纷。
禁止不尽责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惠企政策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联系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搞只承诺、不兑现。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
禁止不廉洁行为。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联系服务企业的便利请托办事、获取报酬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行为。
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清单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爱国、创新、守法、守信和担责5个方面。
树立爱国情怀。传承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把企业发展与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起来,带领企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事业。
勇于创新创业。把创新作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
坚持守法经营。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竞争、依法理性维权,自觉承担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
始终诚实守信。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任。
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创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关爱员工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真诚回报社会。
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清单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六禁止”。
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禁止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者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输送利益。
禁止妨碍公职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记者 史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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