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3月25日电 近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柏县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前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项目租赁厂房建设,储气罐已建成并已注入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已属于“未批先建”。执法人员现场即向企业业主宣传普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经说服教育,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了解并承认自身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建设,表示待环保手续正式审批后再进行建设。
鉴于该项目属于租赁厂房建设,目前建设行为未发现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业主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经研判,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第一款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企业业主表示,非常感谢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教育和引导,并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经营管理。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分管执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旨在让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减轻、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查摆出问题,助力企业落实整改,而且能够营造良好、和谐的生态执法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共同促进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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