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1月8日
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根据2024年北京市营商环境区级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亦庄新城产业园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经开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经开区产业园区实际,形成《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目的
建设营商环境示范园区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产业园区是经开区企业孵化培育发展壮大的重要空间载体,通过开展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打造一批高质量的营商环境示范园区,将有助于经开区更好的承接转化“三城”原创成果,汇聚创新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进一步夯实产业链、链接创新链,推动经开区持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二、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质并重。突出园区经济产出能力、为企服务能力的引领示范作用,围绕园区经营能力、配套建设、产业生态建设、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等重点方面开展评价,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与高品质服务协同共促发展。
(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充分考虑评价资料的可获性,力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正向引导,注重实效。发挥评价指标的正向引领作用,推动园区按照示范园区评价标准,提升经营运营能力、完善基础配套服务、强化产业生态建设、优化政务服务能力,以为企业提供高标准的优质营商环境服务,切实推动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对象
营商环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评价对象为亦庄新城范围内经管委会认定的产业园区。
四、评价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市营商环境区级评价指标体系和亦庄新城园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评价周期。
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20分,由园区情况总分100分、加减分20分组成。其中,园区情况包括四方面10项指标,分别为园区经营运营能力(40分)、园区配套建设(15分)、园区产业生态建设(30分)、园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15分)。加减分主要是考虑到经营能力、项目引进突出园区以及安全生产或生态环保等方面出现负面情况。对经营能力、项目引进突出园区给予20分加分,对出现安全生产或生态环保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园区,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园区评价资格。
五、评价及督导
1.科技和产业促进局负责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及评价工作,依照“定期受理、集中评价,统一授予”原则处理。
2.按照择优原则,对评价排名靠前且评价总分值超过80分的园区,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授予“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称号。示范园自授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评价。
3.示范园按照年度进行动态更新。示范园需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园区运营情况,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根据示范园上报材料及园区实际情况对示范园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园区需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称号。
4.若示范园使用虚假材料、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或出现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亦庄新城营商环境示范园区”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区级认定及市级、国家级特色园区、高品质园区及孵化器等相关认定。
六、促进与引导
1.鼓励示范园打造区级、市级营商环境示范高地,通过北京亦庄等官方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园区品牌知名度。
2.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高精尖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2.0版)》,授权示范园行使人才自主认定权,自主认定亦城优秀人才。连续获得示范园称号的,下一年度起其主要负责人可申请直接备案为亦城领军人才,同时授权示范园自主认定亦城领军人才。
3.在同等条件下,可依法依规申报区级创新孵化载体。
4.根据申请依法审定是否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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