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4月21日电(记者 陈斌 李天慧)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4月21日,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河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进行了详细介绍。
发布会现场 李天慧 摄
李大可表示:“我们针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闭环思维,主要确定了四个方面的制度。”
李大可介绍《办法》的主要制度 李天慧 摄
在制度创新主体方面,《办法》从制度创新工作的实际出发,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制度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参与、实施、保障制度创新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明确创新主体范围,让各方面都能够在自贸试验区充分开展制度创新。另外,《办法》还根据制度创新阶段和分工的不同,明确规定制度创新主体包括制定主体、实施主体、保障主体,让各类主体对自身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
在支持开展制度创新方面,《办法》建立制度创新项目征集制度,第八条规定,省自贸办应当通过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公开征集制度创新项目。鼓励制度创新主体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协作,共同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第九条规定,省自贸办应当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制度创新项目库情况,按照问题导向、急需先行的原则,制定发布制度创新计划。同时为鼓励制度创新,《办法》第十条建立制度创新协调对接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非行政机关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明确对接部门。重大制度创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协调。
在解决创新难点问题方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支持非行政机关制度创新主体向片区管委会反馈。省自贸办、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难点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收到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拟定解决方案,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对难以解决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上报省自贸办协调解决。
在加强保障激励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保障主体职责,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保障力度,针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求,在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措施。同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决定。制度创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的,由片区所在地市政府或者航空港区管委会报请省自贸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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