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4月14日电(记者 李天慧)4月1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截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研究起草,旨在规范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促进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健康发展,高质量吸引和利用国际资本,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发行管理、资金使用、激励约束、附则5章34条。
在资金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的八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纳入规划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向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注资;开展国际合作及跨境并购;以可转债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存续境外债券的滚动接续;以及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领域。
在发行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出资人机构决策同意,国有企业不得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不得发行一年期(含)以下境外债券。
此外,国有企业中长期境外债券发行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登记后,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完成发行的,自有效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资金用途再次提交境外债券发行申请。多笔发行对应同一发行额度的,累计发行金额占获批额度的比例高于50%,视为完成发行。
针对风险防控,《征求意见稿》提出,对2次(含)以上涉及触发风险应急预案境外债券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建立全省统一名录,国有企业不得聘任名录内服务机构。
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调回境内,但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境外设立经营性子企业,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依法合规支持其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所涉资金可以不调回境内,用于境外投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国有企业境外债券招致新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因债务违约引发区域重大金融风险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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