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部分小区居民有这样的行为,把垃圾放在门外,堆到一定程度时再一起拿下去扔。但这些堆在门口的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容易腐烂,散发异味甚至产生污水,也会占用楼道空间,给其他住户带来很多不便。
那么,自家门口是否属于私人区域,垃圾能不能放在门口,杂物能不能占用楼道,遭遇类似矛盾如何维权?8月23日,记者通过一起法院判决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为市民处理邻里关系提供借鉴。
案例: 因门口放垃圾沟通未果,两邻居对簿公堂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是同村村民,村庄搬迁后二人成为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搬到新房后,刘某一家开始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堆放鞋子,并且在门口堆放生活垃圾,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
“楼道里恶臭难闻、蚊虫滋生,经常能看到蟑螂,而且在楼道里堆积的纸箱等物品,如果发生火灾将危及整栋楼的居民。请你立即清理!”高某跟刘某沟通过多次,要求其清除杂物及垃圾,对方均不予理会。
饱受困扰的高某曾找过物业、在业主微信群反映,刘某每次口头上承诺得很好,但行动上依旧我行我素,还在微信群内辱骂高某。
高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清除垃圾及杂物,在报纸上及业主微信群进行赔礼道歉;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 被告清理垃圾,赔礼道歉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不利于后续垃圾的清理及双方矛盾的化解。承办法官便立即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情绪激动,一见面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每天外出下楼时,经常能看到你们家把生活垃圾堆在门口,到了夏天更是臭味难闻!”“楼道里堆放垃圾不仅不美观,而且容易滋生细菌,楼道里长时间堆放杂物不清理更影响他人出行。”“和你也说不通,还是让法院来评评理”……
“这是我家门口,我在自己家门口放鞋子和垃圾,又没影响你通行,你无权干涉。”“小区楼道属于公共空间,我作为业主也有权使用”……
承办法官见状并未放弃,本着促进邻里和谐、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继续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重点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多个角度做被告刘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劝导其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不能只顾自家便利而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让这堆杂物成为阻碍两家往来的心理“疙瘩”。
最终经调解,刘某向高某表达了歉意,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 家门口堆放垃圾违反了哪些法律?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邻里关系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提醒广大民众,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注意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边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
本案中刘某为自家方便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亦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
办案法官解释说,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主动排除妨碍;如果发生摩擦,应理性沟通、互相协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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