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患者可以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买到降价后的谈判药品,并且同步享受一样的报销待遇。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医保谈判品种将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并确保供应配备。在医保支付方面,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记者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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