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豫粮办〔2021〕19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要求,现将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二是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加强执法记录管理。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三项制度”及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填写《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
《承诺书(参考样式)》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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