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10月16日电(记者 陈斌 王永安)为强化标杆引领作用,鼓励带动各地对标先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申报主体和条件
《办法》明确,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及国家级功能区。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的申报条件:
(一)地方高度重视。城市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营商环境工作保障有力。
(二)工作基础扎实。能全面及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了健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机制,营商环境建设机构和干部队伍健全有力,优化营商环境氛围浓厚。
(三)创建目标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晰示范领域、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创建目标契合国家、省营商环境建设发展总体战略,在体制机制改革、建设路径创新、先进经验推广、重点问题攻坚等方面形成有效解决方案,对提升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特色优势突出。营商环境示范创建领域的评价指标综合排名位于全省前50%,或在近2年内,在营商环境建设某个重点领域受到过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的通报表扬或奖励,或被确定为相关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城市。
(五)风险防控有力。在近3年内,未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侵害市场主体权益、政府失信行为、统计造假及其他因弄虚作假被国家通报批评等影响营商环境事件。
参加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市)重点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企业服务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改革创新,完善政策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先进经验,建设营商环境综合性标杆城市。参加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的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重点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等细分领域开展示范创建,创新思路举措,打造彰显各地特色的营商品牌,创建单项标杆城市。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评定工作按照市级自愿申请、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评定工作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初评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
创新示范市评定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创新示范区评定工作每1年开展一次。
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创新示范市(区)的指导,创新示范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创新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创新示范市(区)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出现相关情况取消创新示范市(区)资格
《办法》明确,创新示范市(区)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3个月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未通过复核的城市,取消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市(区)。
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复核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评定为创新示范市(区)的,予以取消。
创建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资格: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乏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敷衍应付、消极懈怠、滞后迟缓,营商环境队伍建设松散无力,营商环境示范创建领域的相关指标年度评价综合排名位于全省后30%。
(二)年度考核中未按期完成创建方案中明确的相关目标任务的,或连续2年工作考核结果为创新示范市(区)中最后1名的市和倒数后3名的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
(三)建设周期内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频发多发,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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