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多,监管对象多,执法手段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固定证据、控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往往需要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涉案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产品、场所、账簿、资金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过程性、暂时性措施,但依然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信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存有发力过猛、尺度过严或者随意性较强、不规范操作等问题,很容易出现负面管理的效果。
无论是长三角地区出台的《指导意见》,还是浙江省拉出的《事项清单》,都能助推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都能给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松绑”,都释放出向过度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说“不”的积极信号。《指导意见》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则明晰,指向具体,可操作性强。比如,有“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契合了《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的法律原则,既能实现监管目的,又能保持监管谦抑,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长三角地区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能统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尺度,促进公平执法。而《事项清单》则给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出了客观标准,划出了明确范围,压缩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不必要、不适当、不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应受到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不能任性也不能过度。为了更好实现监管的目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做到公正执法。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该确保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不受到不当使用行政执法权力的干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封限”,创造更宽松的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发展信心,充分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
对过度查封扣押说“不”,本质上也是给市场经营主体“减负”。在这方面,《指导意见》和《事项清单》秉持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则,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示范。(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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