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发改委下发通知,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精神,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各省辖市、县(市)发改(价格)部门应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记者 覃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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