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8月12日电(记者 杨少华) 8月12日,记者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获悉,因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3名注册建造师分别被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罚款3000元。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2〕第2211504号、第2211505号显示,朱乐康、牛松林在中原区星海路南、创文路东“世茂振兴璀璨熙湖澜园”项目分包工程施工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2人处以警告、分别罚款3000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2〕第2129051号显示,赵晓亮在管城区石化路南、城东路西天钜苑(一期)项目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赵晓亮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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