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条例(草案)》新增了不少规定:授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1、突出实验区发展定位,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实验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2、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张学勤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实验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3、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有关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的内容。
4、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试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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