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2020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第14次调度会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正式下发。根据该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将依据“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
据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2.5、PM10月均浓度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因子,办法适用于各开发区、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以郑州市PM2.5、PM10月均浓度市均值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市均值作为考核基数,按阶梯标准计算。当月PM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2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当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3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当月PM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5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当月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2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扣收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市攻坚办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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