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4月16日电 为贯彻实施“引客入宛”政策,叫响“南阳 一个值得三顾的地方”,近年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执法理念,实现前置式执法,柔性执法和服务性执法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南阳市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升旅游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意识和旅游者依法维权意识。
近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2023年度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部分典型案例,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南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南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港澳+深珠”8日游活动。执法人员调查后,及时阻止了此次旅游活动,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旅游者办理了退款。同时查明,该公司曾组织过其他旅游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我国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旅行社业务要先到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并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旅行社业务,同时要求经营企业要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非企业名称中含有“旅行社”“旅游”等相关字样就可以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查验旅行社是否具有许可资质。
案例二:南阳某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南阳某旅游有限公司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2023年4月,该公司组织两名旅游者参加“六天五晚泰国曼谷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国家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同时为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有更高要求,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需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方可取得出境旅游资质,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游者在参加出境旅游活动时,可通过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具有资质。
案例三: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年5月,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高某就高某参加“上海五日游”达成包价旅游服务合意。高某按照旅行社的指示登车开始旅游行程,在旅游行程中导游与高某发生矛盾,高某在到达第一个购物店后自行离开,高某投诉该旅行社,但由于未签订旅游合同,导致高某无法明确被投诉人。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查明旅游活动由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但已向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依然成立。
本案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已就旅游活动达成合意,虽然高某尚未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但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旅行社按照约定接旅游者并开始旅游行程,旅游者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到达乘车地点,接受旅行社服务),合同成立。在合同履行中,高某因旅行社的原因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因而未支付旅游费用,但不影响双方曾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法律要求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是法律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设定的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保留证据、降低纠纷解决难度,以及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有义务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有关事项。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也可以主动要求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把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记载到旅游合同之中,防范权益受损。
案例四: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合理低价游”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以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分批招徕旅游者80余人参加云南七日旅游活动,将旅游者交由南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赴云南旅游,收取南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人头费”。南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游者委托给云南地接社接待,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从地接社处收取旅游者的购物回扣。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低价招徕旅游者,并通过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以弥补前端收费不足的经营模式开展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是当前我国旅游市场乱象的主要问题。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和“卖人头”的方式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虽然在短期内或许能迅速获得利益,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此举将损害旅游者的情感和权益,严重影响旅行社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影响旅游市场秩序。因此,提醒广大旅游行业从业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并非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切勿短视行事,以免得不偿失。旅游者也要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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