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南省法院举行建筑纠纷典型案例采访座谈会,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主要内容和建筑纠纷案件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情况,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就《指引》和典型案例进行座谈交流,并接受媒体记者集中采访。
座谈会上,河南省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春娥介绍了《指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省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琳介绍办理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简要情况。
有关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就在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谈了自身的体会。
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代表围绕《指引》中建筑纠纷案件先行判决适用、规范司法鉴定、严惩虚假诉讼、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等展开研讨,发言既聚焦现实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又注重理论前沿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主张。
据悉,河南省法院民四庭落实先行判决的案件已有8件。下一步,省法院将就《指引》如何实施对全省三级法院进行定向培训;同时,进一步全面梳理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确保企业权益及时兑现,全力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
出台的意义
如何将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王春娥介绍说,《指引》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适用民诉法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相对较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切,不少中小企业因此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难题,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纠纷及建筑材料货款纠纷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省法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
“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发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王春娥解释道。
亮点
《指引》的亮点,在于它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群众利益导向。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但省法院出台《指引》,特别是先行判决的积极适用,具有鲜明的司法能动性,并不是只有当事人请求了,法院才先行判决,而是只要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法院就可以积极主动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
先行判决的目的
先行判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及时实现执行利益。因为先行判决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先予判决,审理起来比较快,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及时就先行判决的内容先申请执行。
落地的难点及对策
难点:先行判决和未判决部分如何清晰划分;被告的对抗性可能会对先行判决形成阻力;准确适用先行判决,需要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总体来说,要想把《指引》落到实处,必须先推出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样,沉睡的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就“活”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也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解决,尤其要从判例中汲取智慧。省法院将建立生效裁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定期发布。(记者 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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