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河南10月8日电 因车贷担保行业长期以来存在门槛低、利润高的特点,大量缺乏融资担保资质、交易不规范的企业投身该行业,推出各种“套路”满满的贷款居间服务,借此收取借款人高额的服务费用,而与缺乏融资担保资质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来看看西峡县人民法院怎么审理的。
2023年1月,被告小方因购车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与原告南阳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向被告收取服务费20500元。随后被告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如期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便代替被告偿还了7万余元。代偿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还责任并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偿还责任,于是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原告作为汽车服务公司,并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具备融资担保资质,却为多名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中进行担保,属于变相从事融资担保服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实际代偿相关款项并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属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持牌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应当无效。而原告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是其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对价,因上述服务合同中与融资担保相关的约定无效,被告应向原告公司偿还相关代偿款项,而原告公司应向被告返还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方向原告公司返还5万余元的代偿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金融从业者应当严格落实持牌经营原则,然而在车贷市场中却存在着汽车服务中介公司变相从事融资担保等金融活动的现象,通过相对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转嫁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本案原告虽然代偿了被告的贷款,但其向被告收取的高额服务费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既保护了原告作为担保人的代偿权益,也注意到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融资担保作出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查清了汽车销售公司实际从事融资担保服务的事实,依法否定其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本案判决体现了金融审判与治理协同一致的理念,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既为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方向,也提醒了金融从业者要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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