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今年以来,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曹某某诬告巩义市公安局杜甫路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等人案。2024年7月,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办事处常庄村村民曹某某因对杜甫路派出所办理其丈夫牛某某的案件结果不满意,多次举报办案民警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存在办假案、取假证,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问题。经查,曹某某所反映的问题系捏造。2024年8月,曹某某受到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李某义诬告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三组组长李某军及其他村组干部案。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三组村民李某义,多次举报三组组长李某军及其他村组干部侵吞私分某高速项目占地补偿款,三组群众分文未得。经中牟县纪委监委核查,李某义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并向其反馈了核查结果。2024年以来,李某义明知举报内容系捏造,仍以同样事由多次重复举报,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8月,李某义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许某某诬告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副所长梁某某案。2024年7月,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村民许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期间,许某某多次反映梁某某在对其抓捕和询问过程中违法使用戒具,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经查,许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8月,许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是群众监督的重要载体。对于实事求是、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必须旗帜鲜明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借检举控告之名,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以上通报的案例,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有的挟私报复,枉顾事实,故意诬陷他人。这类行为严重扰乱平稳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对地方政治生态、社风民风造成不良影响。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诬告陷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把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作为扶正祛邪、激励担当、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扎实开展专项行动。要注重从恶意举报和严重失实举报中排查梳理,精准研判相关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释放严惩诬告陷害行为的强烈信号。对于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以专项行动的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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